banner
提案資料

第八屆第六次定期大會提案曹丞君議員提案

十、案由:建請縣府研議樂活體育館增訂學生優惠票價,以減輕學生運動使用之負擔。

提 案 人:曹丞君議員
連 署 人:林明揚副議長、陳貽斌議員

說 明:
一、目前館內票價僅分尖峰與離峰時段,並無學生優惠,增加無收入學生之負擔,對無收入之學生較不友善。
二、 鼓勵青少年養成運動習慣,有助健康促進與場館使用率,訂定學生優惠票價具有其必要性。

辦 法:請縣府研議辦理。

審查意見:

議 決:通過。


承辦單位函覆意見:

主旨:有關貴會第8屆第6次定期大會,曹丞君議員提議「建請縣府研議樂活體育館增訂學生優惠票價,以減輕學生運動使
用之負擔」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41217日連議字第1140001462號函。

二、旨案有關樂活體育館增訂學生收費優惠票價,本府已完成相關修訂,說明如下:

(一)體適能中心新增「年滿 15 歲至未滿 18 歲」適用優待票。

(二)大學()以下學生於寒暑假期間,得免費使用場館設施,並採臨櫃登記方式辦理。

(三)非寒暑假期間,於本館開放時間內不分時段,調整學生使用場地收費如下:

1、多功能球場半場:每場次新臺幣 100 元。

2、多功能球場全場:每場次新臺幣 200 元。

3、羽球場:每場次新臺幣 100 元。


十一、案由:為轉型正義其戰地政務之前馬祖百姓原始取得之財產權,應受憲法所保障,援用司法院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意旨,賡續推動公有土地返地於民乙案,敬請公決。

提 案 人:曹丞君議員
連 署 人:林明揚副議長、陳貽斌議員、曹以標議員

說 明:
一、 戰地政務地政機關未成立前馬祖百姓原始取得之土地及戰地政務期間受軍事原因被徵用之土地,人民因不知軍事徵用法,而現在被登記為公有之土地,應繼續推動公有土地返還於所有人或視為所有人之繼承人。
二、 憲法訴訟法第38條規定:按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例如各法院應依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為裁判、法令主管機關應修正相關法令及行政機關應據以執行等均是.」。
三、 【國有財產法】的施行,82年7月1日前並未包含連江縣馬祖地區,國家應基於誠實信用,對地政機關審查無誤土地權利公告之標的,權衡馬祖人民實體從舊原始取得土地,自不應恣意提出異議?

辦 法:本議案,責由提案人整合連署人附議人法律意見,並撰寫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之公有土地返還修法建議草案一份,再層轉立法院連江縣陳雪生立委參辦。

審查意見:

議 決:通過。


承辦單位函覆意見:

主旨:有關貴會提案「戰地政務前馬祖百姓取得土地應受憲法保障,援用司法院112年度憲判字第20號判決意旨,賡續推
動公地返還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連江縣議會114年12月17日連議字第1140001463號函附第8屆第6次定期會提案書辦理。
二、本府對於貴會提案均最高度重視及敬慎處理,本提案經多次徵詢相關專家學者及中央主管機關意見,深入及廣泛研討結論報告如下:
(一)經查,112年度憲判字第20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之原因案件事實,係彰化縣縣民石豊田之祖父石羅與他人共同所有某筆土地(下稱A地),此權利狀態有日治時期土地台帳記載在案。嗣民國34年台灣光復後,政府推行土地總登記政策,A地共有人之一石老松雖提出申報,然未依法完成申報程序,該地遂被依無主地處理,經登記為國有。準此,系爭判決基礎事實乃該A土地在日據時期之官方資料即已清楚登載所有權人,故判決要表明的是:日治時期人民私有之土地,雖依土地總登記程序登記為國有,人民仍不因此喪失其所有權,與本縣無主土地在往昔並無類似官方之登記資料之處理情形背景迥然不同。
(二)再者,系爭判決事實背景係民眾先以國有財產單位為被告透過民事訴訟主張權利,而對於已經登記國有逾15年,國有財產單位引用最高法院判例為消滅時效之抗辯有無理由之判斷,與本縣辦理之公有土地返還事件原因事實並不相同,再就現行法而言,任何人若主張某已登記於他人之土地為伊之產權,均能透過司法程序為之,毋待修法。
(三)事實上,112年度憲判字第20號判決內容係在指摘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關於「……系爭土地如尚未依吾國法令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而登記為國有後,迄今已經過15年,被上訴人請求塗銷此項國有登記,上訴人既有時效完成拒絕給付之抗辯,被上訴人之請求,自屬無從准許。」部分,不符憲法第15條之意旨:亦即彰化縣石姓民眾透過司法程序起訴,現土地所有人國產單位引用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主張已經超過15年消滅時效完成拒絕給付之抗辯並無理由,是以大法官討論的是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判例有關消滅時效制度之運用對錯與否的問題,也就是大法官在評價最高法院判例的正確性,從而大法官乃闡述:日治時期為人民所有,嗣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未登記為人民所有,致登記為國有且持續至今之土地,在人民基於該土地所有人地位,請求國家塗銷登記時,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其原因事實實在是與我們未有日據時期資料的馬祖或金門地區不同,且任何權利人若認其為真正權利人,均得透過對登記所有權人以訴訟方式主張權益。蓋本件彰化縣石姓民眾對國有財產單位的訴訟案件一直上訴到最高法院,嗣該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援引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石姓彰化縣民,綜上,本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乃依據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上開司法院釋字第154號、第374號、第582號及第792號解釋所定要件,以確定終局判決及對於最高法院判例之疑義為聲請,亦非討論行政權之行政行為運作。惟連江縣政府仍持續加強秉持人民為尊、維護鄉親權益之目標,策勵精進。



十二、案由:建請研議連續假期加開小三通黃岐航線往返之船班。

提 案 人:曹丞君議員
連 署 人:林明揚副議長、陳貽斌議員

說 明:連續假期期間,小三通黃岐航線常常是一位難求,造成鄉親遊客赴大陸旅遊困擾,請研議規劃連續假期期間加開航班機制,必要時應以適度補貼方式,減少航商負擔,增加開航意願,藉以提昇交通便利,振興兩岸觀光旅遊交流發展。

辦 法:請縣府研議辦理。

審查意見:

議 決:通過。


承辦單位函覆意見:

主旨:有關第8屆第6次定期會,曹丞君議員提議「建請研議連續假期加開小三通黃岐航線往返之船班」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連江縣議會114年12月17日連議字第1140001464號函辦理。
二、旨提案經溝通協調自115年元月起,雙方航商於連續假期首、尾日實施常態加開,並開放2個月前網路訂位服務,另倘有廟宇進香或慶祝活動之特殊情事,造成運能不足時,將另專案申請加開,滿足民眾往返交通需求,本案建請同意解除列管及結案。

更新日期:2026/5/20 下午 02:22:55
 
回前頁 回首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