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單位,分定期大會及臨時會:
定期大會:
每六個月召開定期大會乙次,每次會期三十日,審議總預算之定期大會,如會期屆滿而
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大會延長會期,延長之
會期不得超過五日,並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臨時會:
經縣長或議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議長應於十日內召開臨時會,議長認為必要時
,亦得召開臨時會,但十二個月內不得超過六次,每次不得超過五日。
(2)審查會:
每一議員參加一審查會為原則,由議長擬定,提出大會通過之。
(3)行政單位:
本會設行政單位置主任秘書一人、下設秘書二人,並設議事組:主任一人、組員一人,總務組:主任一人、組員二人、書記一人,法制室主任一人,主計室主任一人,人事室主任一人,合計十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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